中南民族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与返聘
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的退休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组通字〔201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退休与返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组织人事部、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制订学校教职工退休与返聘工作政策。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学校有关退休与返聘规定,审核各单位退休、提前退休、退职与返聘申请,讨论和提出退休与返聘的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和审批。
第二条退休、提前退休、退职及延退
一、退休
(一)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三)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受聘于管理系列处级(实职)岗位的女性干部,个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四)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女性处级干部(实职),年满55岁,可自愿申请退休。
二、提前退休或病退
教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前退休或病退。
(一)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工致残的,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有关部门(工人须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职
不具备提前退休或病退条件,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有关部门(工人须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四、延退
(一)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实职)的延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国家民委的有关规定。
(二)经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退的专家学者,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返聘
一、学校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个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三级以上教授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申请返聘。
(一)受聘于学校二、三级教授岗位且为学校评定或认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首次返聘聘期可到65周岁。
(二)受聘于学校二、三级教授岗位且为学校评定或认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首次返聘聘期可到63周岁。
二、返聘到本科教学岗位的人员
(一)根据本单位教师缺岗情况和本科教学工作需要,个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本科教学工作,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或首个返聘聘期结束后申请返聘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1.曾受聘于学校七级及以上高校教师岗位,师德高尚,课堂教学评教结果良好及以上的教师。
2.曾受聘于学校管理岗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若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曾系统讲授过一门本科主干课程,有较为丰富的本科课堂教学经验,师德高尚,课堂教学评估良好以上(或通过试讲考核)的管理人员和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3.首次返聘聘期结束且考核合格的三级以上教授。
(二)一个返聘聘期不超过两年。
(三)返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返聘到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人员
(一)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二)各单位因工作交接暂时无人顶岗,确需返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退休与返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从严审批。
(三)一个返聘聘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不予返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返聘: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责任事故的;
(三)主要精力未放在本职工作上或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四)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得返聘的其他情形。
二、在返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返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返聘期内在外兼职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五条返聘的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对返聘人员实行编制外聘用管理。对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特设相应岗位,不占学校事业编制内岗位。
二、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参照在职同职级岗位进行聘期管理。
三、返聘人员与学校签订编制外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是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四、学校视返聘人员类型对返聘人员聘期内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五、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发放与扣减、解聘以及是否继续返聘的依据。
第六条工资与薪酬待遇
一、退休与提前退休(职)
经学校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自正式退休之月起,按国家和学校政策执行相应标准的退休待遇。
经学校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职)人员,自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相应标准的退休(职)待遇。
二、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
(一)基本薪酬:在保证三级以上教授首次返聘期间薪酬水平不低于其在职期间同职级薪酬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在职同一职级薪酬平均水平(含公积金)与退休后同一职级薪酬平均水平之差,确定三级以上教授首次返聘期内的薪酬标准。
(二)奖励绩效:参照在职同一职级人员的任务要求,计算超工作量奖励绩效。
三、返聘到本科教学岗位的人员
返聘期内,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报酬和奖励。返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执行学校离退休人员有关奖励政策。
四、返聘到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返聘期内,学校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包干支付报酬。特殊专业岗位人员返聘期内的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退休
教职工的退休时间的确定和办理执行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流程见附件1。
二、提前退休、退职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附件3),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组织人事部。
(三)组织人事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召集学校退休与返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审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批准后通知所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返聘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附件4)。
(二)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提出返聘意见报组织人事部。
返聘到教学科研岗位的,须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返聘意见。其中,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须提交首次返聘合同文本,规定返聘期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目标。
返聘到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返聘意见。
所在单位将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的《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及相应材料提交到组织人事部。
(三)组织人事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召集学校退休与返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审议,报学校相关会议或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三级以上教授的首次返聘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其他返聘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获批的返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返聘协议。
(五)组织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及个人办理返聘手续。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教职工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退休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尤其对到龄退休的教师,所在单位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退休与返聘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审批通过的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返聘期间的作用。学校对返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应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如有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应及时终止返聘。
第九条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相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若国家出台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南民族大学退休工作办理流程.docx
2.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退休谈话通知书.docx
3.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docx
4.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