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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不断拓展教师国际学术视野,增强教师国际交流能力,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出国(境)访学研修期为3个月以上的教师。访学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项目三类。其中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其他部委、湖北省选派项目均属于国家公派项目;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由学校资助选派项目属于学校公派项目。
第三条 选派工作遵循“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原则,坚持选派德才兼备、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鼓励结合学科建设,有针对性地团队派出。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近2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学评教结果达良好及以上等次,且无教学事故发生;
(三)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申请的访学研修方向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保持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外语条件符合有关派出项目外语条件要求,申请学校公派45周岁以下的教师外语条件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青年骨干研修项目要求;
(五)到校工作达2年及以上,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特殊专业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硕士学位);
(六)身心健康,能按时完成访学研修任务,承诺学成后回校工作;
(七)须取得国(境)外有关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八)无为学校其他正在进行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承保等情形;
(九)访学研修的国家(地区)原则上应为国家留学基金委优先选派认定的国家(地区),访学研修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境)外的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研修学科应为该单位的优势学科或专业,导师应为知名学者;
第五条 其它条件均按当年公布的选派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各项目具体工作安排及程序等按相关通知执行。基本选派程序是:
(一)学校发布通知,个人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所在单位初审,组织专家评议选拔推荐;
(三)学校组织审议,公示,决定和推荐申报;
(四)相关单位审核录取;
(五)签订协议,派出访学;
(六)过程管理,返校考核。
第七条 出国(境)访学研修时间为6个月以下者须回校工作满1年、研修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者须回校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且取得较突出业绩后方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公派访学研修项目。其中,申请国家公派项目者,须符合有关政府部门规定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访学研修教师须在访学研修项目获批之日起1年内执行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延期或其它个人原因等造成被取消访学研修资格者,申请人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学研修项目,且须及时全额退还学校已为申请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补助费用。其中,申请国家公派项目者,须符合有关政府部门规定要求。
第九条 访学研修教师离校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研修时间,研修内容,目标任务,有关待遇,考核要求,回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中,访学研修的目标任务、研修内容要明确具体,由学院与教师本人协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第十条 访学研修期限内,国外访学研修教师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访学研修教师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3个月填写《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情况报告表》,向所在单位汇报留(访)学研修情况。
第十一条 访学研修期间,访学研修教师须自觉遵守国家、学校和接受研修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纪律及管理规定者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各方面利益,须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在学术交流与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科技秘密,须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等。
(三)访学研修期内不得申请调离或辞职。
(四)须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杜绝游学,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访学计划和访学地点等。
第十二条 访学研修教师完成研修任务后,须于协议书截止之日后的15天内回所在单位和学校办理报到手续(自入境之日始计算),凡不按期回校办理报到手续者,所超时间均按旷工时间计算。其中,超期30天及以上者(自协议书截止之日起计算),学校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须在访学研修教师回校工作后1个月内组织安排举办交流报告或讲座(寒暑假时间顺延)。
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标考核,重点考察访学研修教师在双语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业绩。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等有关单位联合组织进行考核,并将《中南民族大学教师公派访学研修考核表》、访学研修书面总结、外方导师评价和所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须按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公派和自费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期者,须个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其出访前的批准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需延期的教师,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交所在研究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送组织人事部,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延期的教师,须与学校重新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工作任务且有关工作任务等需在原协议基础上予以提高。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教师,从超期之日起均按无故旷工对待,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访学研修教师完成研修工作任务回校后在学校服务期不少于5年。服务期限未满调离学校,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
(一)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按留学基金委员会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进行配套资助。
(二)学校公派
学校对访学研修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与差旅费资助,若接收单位提供资助,学校将不重复资助。资助按离校前预支(资助金额的50%)和完成研修任务、按期回校工作且经考核合格后补发余额的方式执行。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余额部分不予补发且已预支金额须全额退还学校。生活与差旅费资助标准分别为:
①至境外非亚洲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每人每月生活资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往返差旅费一次性资助6000元(往返差旅费合计低于限额的据实报销,否则限额报销,下同);
②至境外亚洲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每人每月生活资助3500元,其中,至港澳台地区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往返差旅费一次性资助3000元,至其他国家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往返差旅费一次性资助4000元。
(三)自费公派访学研修者,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工资待遇
(一)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访学研修教师,在批准访学研修期内的,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津贴、在岗津贴全额发放。业绩津贴:研修工作考核合格者,由各单位按不低于同职级教师平均数补发。
(二)自费公派访学研修教师,在批准访学研修期内,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津贴全额发放,研修工作考核合格后补发在岗津贴。
(三)获批延期的教师,延长期内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工资待遇按自费项目对待并进行管理。
(四)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教师,学校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教师研修期限内减免本(预)科课堂基本教学工作量,其它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际交流合作项目访学研修者,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被派出者纳入学校管理,学校不予重复资助。经学校评议推荐申报国家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且未被国家录取者,申请转为学校公派,访学费用(生活补助与差旅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者,公派原则上不得与配偶一方在同一机构同一时间(含交叉时间)出国(境)研修。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的教师与教师系列外其他人员公派访学研修的管理等,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打印之日起执行,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